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实习期是初出社会参与工作的过程,一般约定3-6个月,单位与学生之间达成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单位按照约定给实习生支付相应实习报酬。所以单位和实习生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协议签订:未毕业的学生,只能签订《实习协议》,待拿到毕业证后,公司想继续聘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属于《合同法》《民法总则》范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
2、实习生辞退:公司可以辞退实习生,但应给予实习期内的合理报酬,此处并不涉及经济补偿金。
3、个税缴纳:实习生的报酬所得是劳务报酬,缴纳个税是按劳务报酬来计算,个税起征点是800元,不同于工资个税起征点350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4、关于保险:实习生工作期间,可以不为其购买社保、公积金,当然公司福利好,也是可以购买的。若不购买,建议另外购买意外保险或雇主责任险,以防止风险。
5、关于工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