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自己有承包合同的承包地,是有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在自家承包地建大棚是合法使用土地,所建的大棚设施的所有权也归承包人享有。我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限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提到,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让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养殖或者畜牧。因此,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法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乡下生产的方式、种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仅表现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耕种、种植等,对于因进行乡下生产而修建的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所修建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承包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