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准则的意见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㈣糟塌诈骗的财物,招致诈骗的财物不能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㈤屡次诈骗的;
㈥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㈦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本领人的财物的;
㈧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