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路人,法院能够向被执路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路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能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路人仍不履行法院裁判,法院能够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罚被执路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能够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路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路人自觉早日履行奏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路人或被执路人的财产后,可任意再恢复执行。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