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是指中国公民在境内合法拥有用于自身寓居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被执路人唯一住房不得强制执行这一说法,其实是对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误读,当然这与人民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所持的保守谨慎立场也大有关系。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以下简称《查封限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限定,即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寓居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差别,不可一概而论。在民事执行中,此种“必需”被限定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范围内,一旦超出需求,人民法院就能够考虑到案件事实上情况予以执行。为避免误解,《查封限定》第7条明确指出,对于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