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赔偿费 土地赔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予以的赔偿,因此该项赔偿法律限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赔偿费按土地亩数计量,准则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花费已被国务院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办法各省有分别的限定,有的省还无具体限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置,即由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贴费 安置补贴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予以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赔偿,因此,该项赔偿归土地承包权人。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认可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贴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贴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分别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个人即农民个体,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即按照土地承包权人计量,有权得到安置补贴的承包权人的数额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的。有的市、县国土局在计量安置补贴费时时常按被征地亩数乘以赔偿倍数计量,按照法律限定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要求,只有当安置补贴费赔偿倍数达到15倍时,才按被征土地表积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