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一旦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则需要启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一年来,基层工商部门运用《行政强制法》开展了大量的执法实践活动,其中也遇到了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这些也是基层工商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限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显然,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适用登记保存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自1996年该法实施至今,基层工商部门经常使用登记保存措施来处理证据等问题。登记保存措施不是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制约,但是取证方法的一种。基层工商执法中已经习惯把登记保存措施当成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经常使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为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对于执法工作而言,明确了当事人不到场时如何制作现场笔录。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不在现场,如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呢子短裙。若将决定书交付给见证人或适用留置送达,都不符合法律文书送达规定。《行政强制法》对此情况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另外,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其真实的姓名(名称)可能无从知晓,使得《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无法操作。这里还牵涉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如何转为适用无主财物程序的执法实务问题,目前,对无主财物如何认定,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如何公告等均缺乏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