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债案件,债权人能够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时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寓居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追计债务。诉讼时应拥有借券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通常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期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裁判。缺席裁判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能够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限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限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另一半、爸妈、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花费,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保证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另一方代替偿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