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店里摔伤咋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由于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的,责任由超市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了,店里要负责任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准则,商号作为商业运营场所,对其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程度上的保障责任。若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不慎跌倒,皆因商号未能实施充分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同类的安全保障举措,则商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顾客摔倒缘由并非来自于商号自身,或者商号已竭力证明自身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职责,这时商号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赔偿责任。
再者,即使商号已经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顾客仍然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意外地跌倒,在此种情况下,商号亦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进行商品消费、运用以及享受各类服务过程中,公民享有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任何形式侵害的法定权益。而如酒店、商厦、饭馆、银行、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电影院以及其他类型经营场所以及从业人员,皆应尽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超市方面因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意外摔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当完全由超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