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一般司法实践中对于异地执行还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情况比较多,所以你可以申请你所在地的法院的执行庭出示委托函,若当地法院拒绝出示,可视为执行不到位,你可向当地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