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也可以叫委托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有关于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于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等,可以按照双方自己的意愿,经协商达成一致而确定。而与此同时,也要符合法律对代理的专门规定,比如《民法总则》第167条就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