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第二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都明文限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出具书面通知。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去职手续之档案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限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不带附加要求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今后不能再随意扣留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限定了用人单位扣留档案将承受的法律职责,不仅要受到劳动部门的罚金处罚,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将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