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众应该明白一点,政府可以随时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政府能把没有房子的宅基地批准给群众盖房,当然也能够把群众盖了房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群众这时候需要放弃房子。政府履行法律监督检查职责而重新审批的时候就看群众符合什么规定了。买房子时钱肯定是出了,但是买方可没有得到房子,这一点是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实际上这是变相买卖宅基地,仍然是违法行为,只不过买方得到了一次审批宅基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