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家庭的承包地分配分户,只针对承包方农户的家庭人员。已经迁出的户口或者不隶属农户家庭人员的,不享受承包方的承包收益。 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乡下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的”有关限定,应由农户家庭人员就承包地分配达到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议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再次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解决变换登记,并分别向分散后的农户换发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配达到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到一致后,再依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换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