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无异于给予了公司独立的自主权利,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有机体。其中,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人格制度发展的高级形态,并为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个人人格分离,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
我国新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