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准备时间隶属工作预备时间,对此可否作为工作时间无明确的说法,但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并不能评的准备与预备时间。 但从法理推论来讲,工伤保险条例将预备性工作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那么工作准备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虽然视为工作时间,但也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剔除工作准时间,这样的主张不能理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