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
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2]也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
以上对隐名股东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界定的角度不同,抑或是对隐名股东内涵表述的不够全面。鉴于以上表述,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或名称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也不能显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名股东。
(二)实际出资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于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可能成为隐名股东。
(三)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此特征使隐名出资与借款予他人出资区别开来,出资但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只能是借款给他人投资,当然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要想成为隐名股东,就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