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之后60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限定,劳动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限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