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必须补充侦查补足证据,否则就要释放嫌疑人。同样道理,证据不足是不能判刑的。
具备哪些证据才能实施逮捕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
(1)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2、关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