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个人实施的民间高利贷行为或者公司、企业偶尔从事高利贷行为,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追究,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确有打击必要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犯罪进行查处,但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查明高利贷放贷资金来源是否属于自有资金,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高利贷转贷等其他犯罪;二是要查明发放高利贷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要查明社会认知程度,社会公众是否知悉行为人为高利房贷的公司或者个人;三是要查明在收回高利贷过程中是否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四是对以公司名义发放高利贷的,应查明该公司是否以发放高利贷为其主要业务,对于以个人名义发放高利贷的,应查明其是否以此作为常业,作为其主要精力和家庭收入来源;五是要查明行为人非法获利的大小及危害后果,其非法获利一般掌握在追诉标准的10倍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注意侦查方向,着力发现高利贷过程中可能伴生的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转贷等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