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简称仲裁执行或者裁决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这在我国有两种:一是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是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论国内仲裁执行还是涉外仲裁,执行,均统一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一、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人事仲裁等机构所作的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如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就使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仲裁的严肃性。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和执行措施。
(一)申请执行。其条件是:1.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已到履行期;2.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3.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提供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逾期不得申请执行。
(二)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清点后,加贴人民法院封条,就地或易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转移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如拒不保管,则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保管,保管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可以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指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它与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一般就地查封,加贴封条,扣押一餐易地扣押,不贴封条。查封的有时可以动用,扣押的则不准动用。查封、扣押财产均须经院长批准,并须造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