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类决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的行政处罚则不适用;
2、对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它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土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用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诉讼法,故对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日。超过15日当事人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3、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土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权,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