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一直是一个大法。因为我国是一个以民为天的国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法一直很重视,不断修改民法的具体内容,使其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民法典》在今年十月份正式实施,我们法律界的学者们对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相关的文章。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解读。
一、《民法典》》第四十八条法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解读
本条规定了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普通失踪的,按照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至于是否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无关紧要。
但这种规定的弊端在于,下落不明者的死亡时间完全取决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死亡的时间对于继承顺序影响很大,如此可能会导致非常荒唐的情况的发生,故第一种情况的规定,属于立法者失误。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操纵失踪人死亡时间,宜规定为自失踪之日起满多少年后次日为死亡时间,至于何时申请、何时宣告,在所不问。
三、《民法典》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规定的总结
1、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2、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3、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4、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5、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主要是规定了宣告死亡的生效日期。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其身边的相关利害人有重要的影响。他的财产成为了遗产,要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没遗嘱则开始法定继承,他与他的的配偶自动地解除了婚姻关系,可以再行婚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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