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解读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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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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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一直是一个大法。因为我国是一个以民为天的国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法一直很重视,不断修改民法的具体内容,使其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民法典》在今年十月份正式实施,我们法律界的学者们对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发表了很多相关的文章。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解读。

一、《民法典》》第四十八条法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解读

本条规定了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普通失踪的,按照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至于是否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无关紧要。

但这种规定的弊端在于,下落不明者的死亡时间完全取决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死亡的时间对于继承顺序影响很大,如此可能会导致非常荒唐的情况的发生,故第一种情况的规定,属于立法者失误。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操纵失踪人死亡时间,宜规定为自失踪之日起满多少年后次日为死亡时间,至于何时申请、何时宣告,在所不问。

三、《民法典》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规定的总结

1、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2、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3、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4、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5、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主要是规定了宣告死亡的生效日期。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其身边的相关利害人有重要的影响。他的财产成为了遗产,要按遗嘱进行继承,如没遗嘱则开始法定继承,他与他的的配偶自动地解除了婚姻关系,可以再行婚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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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法解读:
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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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3)援引法条错误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本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
(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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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四)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这里应当注意:(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2)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
谁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了,求朋友们告知比较详细的内容,谢谢,用在合同上。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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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做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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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急!
[律师回复]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企业转产;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以暴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时。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满六个月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按一年计算;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另供参考,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七)法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法规的规定;
(六)法律,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令关闭;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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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下面是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的相关内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法院就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出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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