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限定:
1、“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敏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限定的交费基数和比例,通常应按月交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交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时间可累计计量。
2、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限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交费的方式增加交费年限。根据以上限定:民办非公司单位女性员工隶属灵敏方式就业的人员,退休年纪是女年满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