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1、处理人权利不同。
善意取得的受让人获得的财产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获取的;继受取得的受让人获得的财产是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构成要件不同。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