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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 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例外
1、无偿的转让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善意取得符合和成立的条件,以及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情况,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出让人必须没有出让权、受让人必须不知情等等,当然凡是都有例外,善意取得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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