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收据的遗失并不需要登报表明。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后因收取的登记文件的名称、数量等与申请人产生争议。申请人如失慎将收件收据遗失,可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出具表明,而并无必要由当事人登报表明作废。因为收件收据的作用,是明确登记机关在何时收取了申请人的什么登记文件,在登记机关对该项产权核准登记后,对登记申请人已无多大意义。如有必要,登记机关保存的第二联也可供查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遗失表明肯定要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亲自出具,并将此项表明归人该户档案,以备日后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