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实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如果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对减少部分作出判决,使得当事人之问经过仲裁之后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能得到有效确认而难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时,如果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未经仲裁的诉讼请求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