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撤销假释论者认为,假释是对罪犯服刑期间良好表现的一种肯定和奖赏,有的罪犯虽然出于各种原因隐瞒漏罪,但其客观表现良好,撤销假释等于否定了其一贯的良好表现,对罪犯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罪犯被撤销假释是由于其自身存有漏罪使然,不能谓之不公平,此外,其原服刑期的表现并不是一笔勾销,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后,其之前的服刑表现仍然是后续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不存在否定之前表现之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虽然该规定系针对案件再审后原减刑、假释裁定的处理,但是同样可以说明,原服刑表现及假释情况依然是刑罚执行机关重新呈报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