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对于仲裁员本身,若确定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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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于你提到的人力资源局,并未看出它与你想解决的劳动争议有何关系。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等不符,认为其行政决定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发生用人单位侵犯你的权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其不予处理,那么你可以指控其不作为,但是从你目前提供的线索,很难无法判断出与人力资源局有何关联。
第
三,对于你本身提到的劳动争议纠纷,若已经做出仲裁裁决,而你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最好通过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解决。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前置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劳动争议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只有法院有权力作出。若你继续纠结人力资源局应否承担责任而延误了提起诉讼的时效,事情就在没有回转余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