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2年毕业生,今年七月毕业后我到一家国企应聘,工作后才签的合同,可单位要我俩签五年,当时应聘时他们答允的是只签2年的,我当时很不情愿签,但无奈已经毕业过了聘请的好时期,还是签了,到今年十月份时,我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当时也没跟这家国公司打招呼)后来他们对我作了除名处置并要求我赔偿五年的薪水三万多元,否则扣押我的毕业证,我想请问他们的作法可否合法,当初所签合同可否为不平等合同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和另一方表面商定的合同是两年,但是工作后另一方要求增至五年的,应当认为是变换合同内容的表示,你能够不接受,但是你签订合同了,那么就应当视为是你认可用人单位的要求,该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同时两方当事人也应当受该合同的制约。《劳动法》第三十一条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任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要求的。因此,你无通知用人单位就到另外一加公司工作,其做法应隶属是违约做法,我俩认为用人单位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是合法的。(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