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
1、隐名股东要证明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的约定。
一般来说,代持股协议书、委托投资协议书等书面协议的证明力比较高,法院对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已成立并生效的协议书效力会予以认定。如果双方只达成口头代持股协议,需要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综合证明隐名股东的确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如果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于代持股情况知情,则更加有利于法院对代持关系的认定。
2、隐名股东要证明双方就分红事项达成合意。
如果双方的代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款,则法院会依据双方的一致合意判决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支付相应分红款;如果隐名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分红的合意,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隐名股东证明了上述两项内容就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显名股东主张协议书无效、不成立,或主张已按约向隐名股东支付分红款,则需由显名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来对上述事项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