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当初投资公司的时候,因为自己的一些私人原因,并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而是借用了他人的名义,所以我就成了隐名股东,那么身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帮助10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7-09 内蒙古通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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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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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是无效的。
    解析:
    (一)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由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隐名股东虽然是实际的投资人,甚至实践中也与显名股东有密切联系,甚至出席股东会决议。
    但是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隐名股东是没有表决权的。
    隐名股东的意志和利益是通过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代为行使的。
    如果股东会决议时无视隐名、显名的区别,径自由隐名股东参与表决,就会导致表决违法。
    (二)隐名股东参与表决的决议效力
    隐名股东表决导致的决议违法分为不同情况。
    1、如果隐名股东的参与未侵犯其他股东表决权,则一般认为是程序违法,属于决议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情形。
    2、如果隐名股东的参与侵犯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如代持股东表决权被剥夺,其他股东表决权比例被稀释等,那么该违法实际上侵犯了股东的基本权利,表面看是程序违法实际是内容违法,此时决议应属于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全文
    8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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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无效的,股东会决议由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进行表决,隐名股东投资份额所带来的投票权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也不能开股东会议。
    全文
    9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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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是股东在公司层面行使权利的前提。而对于隐名股东,在其尚未显名时,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无效。
    全文
    10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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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开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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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怎么转化为显名股东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怎么转化为显名股东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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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要求召开股东会?
隐名股东不能要求召开股东会,一名股东他是实际投资的人员,但是他并没有表决的权利,同时就没有召开股东会议的权益。但是隐名股东他实际上是可以委托相关的名义股东来进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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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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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议是否通知隐名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时,不需要通知隐约股东,隐名股东在未显名之前,不具备股东的资格,不参与股东决策,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持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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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知道以新还旧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的事项时,若保证人对此毫不知情,则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然而,当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以新贷款来清偿旧贷款时,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此种情况,否则其不得担负起任何民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新贷款及旧贷款的担保人均为同一保证人,那么上述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2024年死亡伤残赔偿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涉及残疾赔偿金时,其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伤残系数再乘以赔偿年限进行计算;
2.而针对死亡赔偿金,则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换算成年数来计算该项金额;
3.在计算丧葬费时,需要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4.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则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抚养年限得出结果;
5.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需要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并结合住院天数进行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将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加得到最终结果;
7.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按天或月或年来计算,然后乘以误工时间即可;
8.护理费的计算方式为参照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再乘以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
10.交通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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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费的计算方式为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再乘以住宿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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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都不记载自己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相对应的,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是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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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房产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1.磋商:
磋商乃指当事人依据自身享有的合法处置权,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互理解与体谅,通过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此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可针对两者间产生的纷争展开对话协商,共同制定出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策略,进而达成一份关于解决争议的协议。
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争议,对于购房者及开发企业而言无疑是最佳选择,这不仅能够节省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
2.调解:
调解乃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皆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司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其中便涵盖了房地产纠纷的调解事宜。
3.仲裁: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
当房地产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居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以此解决房地产纠纷。
仲裁裁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履行。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市均已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自然有权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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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半个月了还没盖章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未经盖章签署的契约效力问题,需依具体情形予以评估:
(1)若契约系由相关机构授权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依法签署,则此种情况下该契约具有有效性;
(2)但倘若无权代理人未经许可、越权执行代理事务抑或是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擅自签署了契约,即便事后获得被代理人的认可,这些契约仍然无法得到认定为有效力。
合法有效的契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签约各方主体都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各方在签署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明确;
3、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4、契约条款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对于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契约,自各缔约方均已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指印之时起,该契约即告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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