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需要遵守上海市最新办法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如下:
1、第十三条:价格的确定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方式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第十四条:订立书面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第十五条: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4、第十六条:查询名下住房信息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5、第十七条:差价换房的申请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