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是中国教育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律现象。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教育合同有其特定的含义,即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它包括人才培养合同和联合办学合同。教育合同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我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