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共有人在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夫妻婚前按出资额(30%和70%)共有的房产即按份共有房产在婚后欲转变为共同共有房产,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可将房产的30%按变更登记收费,20%按转移登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