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人保和财保以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人保)。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经审查同意后,应当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义务。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而保证人又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财保)。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金数额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是最低起点数额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