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涉及到的客体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既包括了国家法律对于经济合同的监管与调整规则这个复杂层面,同时也涵盖了公共以及私人财产权这两个部分;(2)在客观方面的展现形式,主要体现为犯罪者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当中,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从而达到欺骗对方当事人,并获取其财物的目的,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3)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4)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者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而且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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