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 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 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