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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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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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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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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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