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