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赔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限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准则》和《安徽省征地统2年产值及赔偿准则》(简称新征地赔偿准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范围内征搜罗体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均按新征地赔偿准则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2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范围的,征地赔偿水准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赔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赔偿准则,按国务院有关限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事实上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赔偿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