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一)》第六十七条限定,违背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违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违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限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限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限定的数量准则的;
(五)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