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营业执照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可以一次性支取剩余部分。
参考依据: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7190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二是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已领取了营业执照;
三是按规定已接受了再就业培训;
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2个月以上。
一次性申领失业金时,需携带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如果与他人合伙创业,营业执照法人非本人时,需提供合伙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并填写社保部门提供的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唐宫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西)二楼的6号窗口办理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当月月底就可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