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本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