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