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1.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理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明确受理日期。
2.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 工伤认定决定应由经办人、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汇编总表,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