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里的“强制措施”既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包括拘留和逮捕,所谓“不当”,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不适当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对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或者对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等。如果有这些不当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纠正。纠正的方法有撤销或者变更两种。“撤销”是指公、检、法机关对自己作出的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是指改变了强制措施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