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a.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b.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
c.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a.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b.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费用: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