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所谓执行罚,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工商企业,对被禁止营业的非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一执行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作为的义务。在环保、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行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里,罚款已成为一种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用罚款收缴的执行程序,不在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内。